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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4月2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实施意见(试行),实行民办教育分类扶持政策。

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允许根据办园不同等级收费,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标准可以提高至当地同质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8倍。

允许小区配套幼儿园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允许利用闲置场所举办民办幼儿园。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保证建筑和消防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社会力量利用空置办公楼、厂房和学校等房产进行装修改造后办学。

在学位紧张的地方,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民办学校购买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位,作为公办学校学位的有效补充。

支持优质公办学校参与、联合民办学校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支持国有资本依法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允许各级政府将公办闲置校舍,交由优质教育品牌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并可以给予低租金优惠。

允许利用闲置场所,举办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要招收对象的低收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对当年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建优质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项目或者新建优质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项目,办学一年后,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学校1%、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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