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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4月23日讯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程慧 陈春华)

高考替考要被判刑,驾驶证替考也一样会被判刑。

2017年10月初,李某在台江区一家棋牌室认识欧某,去年1月初,他请欧某代替其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的科目一考试,商定在考试通过并拿到驾驶证后,给欧某5000元。

欧某如约代替李某到长乐区某镇交警中队参与科目一考试并通过,可他万万没想到,监考人员在核查时发现其作弊并立即报案。长乐区公安局民警通知李某接受调查。随后,被告人欧某、李某主动到长乐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长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去年4月,长乐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欧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两人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统计,“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10多种,包括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而犯“代替考试罪”,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就本案而言,被替考驾驶证者一旦开车上路极可能成为“马路杀手”,危害交通安全。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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