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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卖的车上不了牌 销售商被判退还订金并支付利息

海峡网4月2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伟力 陈思鑫)2017年8月初,吴某与福州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新车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当日,吴某依约定向该公司转账支付258000元,备注为购车款。后因该辆汽车排放标准不符合国五标准,导致车辆不能在福州上牌。2018年2月底,吴某向闽侯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订金258000元,并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福州某汽车销售公司以吴某交了购车订金后,公司依约通知吴某办理结算余款、提车,但吴某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也未办理提车相关手续,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由,提起反诉,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新车买卖合同》,并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258000元。

审理法院认为,吴某购买讼争车辆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合法使用该车辆,汽车销售商应当知道讼争汽车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却向吴某销售该车辆,致使吴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吴某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新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据。

闽侯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吴某与福州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新车买卖合同》,福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吴某退还购车订金25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驳回福州某汽车销售公司提起的反诉。

福州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福州中院维持原判。

案例点睛:

在购买机动车的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汽车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忘“顾客至上”的初心。同时,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所购买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及有关政策,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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