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5月10日讯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鑫)闽侯某设备有限公司职工去年9月23日向市总工会反映,中秋节期间该公司要求生产部的技术员从23日18时30分至24日4时30分加班,加班费没有按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标准计算。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接到转办件后,立即前往该公司实地调查核实,确定职工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经过调解协商,公司最终承诺将对中秋节期间所有参与加班职工,按照实际加班时长及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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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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