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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5月31日讯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叶圣)2019年1月,A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上级文件通报,称该市某门市部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门市部于2018年12月26日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是通过农资监管信息平台查询发现,该门市部在2018年12月26日前就有农药销售台账记录。该门市部的行为构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事实,A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该门市部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点睛: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只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才能经营农药,否则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广大农民朋友,必须到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单位购买农药,以免买到假农药。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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