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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对五城区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管理与利用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该办法,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历史建筑:反映福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福州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在行业技术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建筑师相关,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纪念性的;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文化、教育、景观价值的。

该办法规定,列入历史建筑普查成果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先予保护制度,根据保护价值和保存现状进行分级保护,由区政府制定先予保护措施,统一设置先予保护标志。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暂停施工,立即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确认后,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历史建筑规定先予保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历史建筑。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核准房屋征收之前,房管部门应确认被征收对象的历史建筑普查情况,尚未进行普查的,不得作出征收决定。

在保护利用方面,该办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热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鼓励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研究传统建筑改造利用的技术和方法,探索对传统建筑植入现代功能、满足现代人消费需求,以利用促保护,积极培育新业态。此外,历史建筑的利用应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得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其他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物安全的活动。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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