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占用绿地期满未及时退还 一施工单位被罚11万元
海峡网7月5日讯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郑彧)近日,市城管执法队员接群众投诉称,一工地内存在超过批准期限占用园林绿地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因项目建设需要,市园林部门准予施工单位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约600平方米,占用期3个月,目前临时占用期限已满,但施工单位仍然占用该绿地未及时退还,已构成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施工单位被处以117600元罚款。
案例点睛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园林绿化用地。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在同一等级范围内建设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不能就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因技术工艺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恢复。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所占园林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我市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正在如火如荼进行。根据园林绿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确需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必须报经园林部门审批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期限至多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占用期满后应及时退还并恢复原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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