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8月1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出台了《福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序进行。
该办法指出,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启动时间与期限等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促使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
赔偿义务人积极配合通过磋商方式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恢复责任,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在查处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作为量刑情节予以充分考量。
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恢复责任不能免除因损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及时公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情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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