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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徐敏

近日,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口腔门诊部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当即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限其7日内改正,要求门诊部在场所的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7日后,卫生监督员到该门诊部复查,发现其并未按要求改正,在完成拍照及制作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后,监督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再次责令其改正。

对于该口腔门诊部经责令改正后仍未设置禁烟标识的行为,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二千元、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

【案例点睛】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控制吸烟劝导员,做好控制吸烟劝导、宣传教育工作;(二)在场所的出入口处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三)在禁止吸烟区域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不得张贴、悬挂、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予以劝导、制止;对不服从劝导、制止的,劝其离开;对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管理者和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管理者和经营者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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