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9月1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詹友捷)2017年4月,福州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小莹(化名)走到二年级教室门前时,被正在奔跑的二年级学生小清(化名)撞倒,一颗门牙被撞脱落。学校在小莹被撞后,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孩子父母。事故发生后,小莹和小清双方父母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小莹父母一纸诉状将小清父母及学校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医疗费409元及精神抚慰金等25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莹在课间休息时,被小清撞倒受伤,作为未成年人的小清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其法定代理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管理教育职责,事发后又及时救治,行为并无不当,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小清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医疗费409元、精神抚慰金500元。
案例点睛: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对于该条第6项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本案中,学校对于在校学生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管理教育职责,校内的教育教学设施也不存在任何违法不当之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在本案中学校及时救助了受伤的小莹并通知了小莹的父母。应当认为,对于小莹所受伤害,学校依法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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