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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9月10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子彧)近日,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在文化市场日常巡查中,发现台江区某广场一家KTV的歌曲点播系统里存在违禁曲目,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含有国家法律禁止内容。

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并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娱乐场所负责人对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含有禁止内容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鉴于该娱乐场所在规定营业时间内第一次被查获,违法程度一般,无违法所得,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该娱乐场所立即删除含有禁止内容的歌曲,并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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