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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9月21日讯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岳江涛)福州市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某镇建设混凝土拌合站,主要生产混凝土供市政建设使用。建站用的地块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期限至2018年12月。2018年12月,该地块临时用地到期后,该公司并未按照要求如期拆除到位。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先后多次前往现场,要求该公司整改并恢复土地原貌,目前该公司已将该水泥搅拌站自行拆除并复垦到位。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乡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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