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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10月14日讯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林月萍)近日,福州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仓山区执法大队根据消费者举报投诉,联合对福州某车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汽车销售企业未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部分在售汽车的价格,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福州市商务局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并给予企业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八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二十七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福州市商务局提醒汽车销售相关企业,应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完成网上备案,并做好相关价格及服务公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受到处罚。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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