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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10月2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融法)24日下午,福清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福清市公安局原民警张某受贿一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3万元;对张某非法所得的19.4万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福清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张某调任福清市公安局渔溪派出所。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张某利用其路面交通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途经324国道渔溪路段的货运车辆所有人袁某、王某等7人所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8.4万元及面值1万元超市购物卡。

福清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9.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主动退赃,并自愿预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福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维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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