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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10月2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程明 叶智勤)为解决困扰罪犯家属“缴纳财产刑需到原审法院”的问题,今年5月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协助执行财产性判项的工作规定》,截至目前,共帮助当事人办结财产刑缴纳381笔,执行款564.28万元,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据了解,福州中院推出的财产刑便民缴纳机制,系全省首创。

据悉,福州八个监狱的罪犯人数多,原审法院遍布全国各地。如果罪犯家属到原审法院缴纳财产刑,路途奔波,耗费人力、物力和财力,此外,部分法院不接收小金额财产刑的缴纳。如果财产刑无法及时缴纳,将直接影响减刑和罪犯情绪,不利于管教。为及时解决这一问题,福州中院领导高度重视,由审监庭牵头制定《关于协助执行财产性判项的工作规定》,允许本地区监狱罪犯家属在福州中院缴纳财产刑,为当事人提供极大的便利,促进罪犯履行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激励罪犯改造。“法官多做事,当事人少跑路”,打通了监狱罪犯财产刑缴纳的“最后一公里”。

今年8月,福州中院审监庭收到外地某法院来函和来电,希望配合协助将曾经在福州地区服刑罪犯刘某缴纳的执行款返还给同案人林某。

据了解,2011年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外地某法院判决林某、刘某和郭某对被害人连带赔偿6万余元。林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已向该法院缴纳了全部赔偿款6万余元,但同案犯刘某在服刑期间为获减刑,又三次缴纳其按份应承担的赔偿款共2万余元。林某得知刘某已缴纳赔偿款,要求将该款退还给他,并因此事多次信访闹访,又以追偿权纠纷诉至原审法院。

此类案件涉及跨区域法院赔偿款的流转,而同案犯刘某又遗失了当时三次缴纳赔偿款的票据原件,这给查找和核实缴纳款项带来难度。

为尽快解决此事,福州中院与原审法院历经两个多月的沟通、协调,终于成功将该笔款项按照相应程序流转至原审法院,并由原审法院返还给林某,妥善化解了一起信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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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有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没收财产是法院判处强制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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