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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11月15日讯(福州新闻网记者 林文婧)15日上午,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福州市首部烟花爆竹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明确五城区限放烟花爆竹区域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围绕管理工作机制、禁限放管理、批发零售管理、安全燃放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对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明确烟花爆竹实行限放,对限放的时间地点等进行了明确。

《办法》明确,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并规定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辖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等有关事项。

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这些地点禁放烟花爆竹

《办法》还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文物保护单位;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这些地点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办法》明确,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件,依照经营许可证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种和规格经营。市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环保的原则,确定本市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并于每年春节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经营点的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并明确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限制燃放区域每个街道(镇)辖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设数量不得超过一个。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安全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违规经营最高罚10万元

《办法》还明确了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止燃放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以外的烟花爆竹,或是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都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而烟花爆竹经营者若不按《办法》要求,销售超过许可证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种、规格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时限完成回收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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