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11月2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莫思予)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执法情况,市城管委对2018年版《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涉及内河和部分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动态梳理调整,经市司法局审核,于昨日予以公布。
此次修订涉及擅自移动、损毁城市内河界桩或者河长公示牌,未经批准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雨水排放口,擅自放养动物、打捞鱼虫、电鱼等12类情形。
违反《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的情形里,未经批准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雨水排放口的,根据管道外径大小、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是否限期内自行拆除,处罚标准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其中,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管道外径在600毫米(含)以上的排污口,且逾期不拆除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市城管委可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5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整治。
此外,对于向水体丢弃生活垃圾,影响内河环境卫生或者造成内河水体污染的,视为情节严重,将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对于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的水面、陆地,占用时间在15天(不含)以上或者建设单位在占用期限届满之日起30天(不含)以上未恢复原状的,情节为特别严重,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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