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2月17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刘玲玲)小李和一运动用品公司近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给予李先生一次性经济补偿23718.49元,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一切纠纷就此了结,公司支付了协议中的款项。
小李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872.83元,在未得到支持后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亦认定该协议有效,对小李主张撤销协议并另外支付补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小李不服并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法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认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点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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