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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福州某汽车销售公司财务主管兼会计的严某,自2017年起利用管理公司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的便利,多次从保险柜中取走公司每天经营收取的现金款,用于偿还其个人贷款和私人借款债务。与此同时,严某利用自己记账的便利在公司的收支账目上做手脚,谎称这部分现金还未到账。

2018年9月,严某的挪用行为被公司发现,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严某主动退还受害公司共计40多万元,但仍有80多万元未归还。

2018年11月,受害公司正式向公安机关报案,马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马尾区法院于2019年11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其退赔受害公司80多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程慧 林锦龙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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