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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月1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陈敏灵 覃作权)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福州市四城区工业园区外的企业存量用地,符合规划且未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允许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土地用途调整为商务办公用地,出让年限40年。

《实施意见》包括适用范围、准入条件、用地规模、税收产出要求、申请流程、审批程序、履约监管、监管要求、开竣工、违约责任、产权限制等11个部分。其中,准入条件设定为:一是市政府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或驰名商标名单的企业;二是企业零星用地纳入政府收储(有多幅地块的企业,不符合产业定位和规划要求的全部纳入收储);三是企业持续经营20年以上,且在福州城区纳税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提出建设申请。

同时,规定了用地规模,要求办公用房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收储土地面积的10%,不足10亩的按10亩核定(企业自有土地小于10亩的按实际面积核定),但总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剩余土地由政府收储。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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