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2月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马春林)近日,市人社局发布《福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工作10问10答》等保障措施,明确了疫情期间企业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处理办法等劳动关系有关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由企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对于在执行政府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要求的企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因疫情未及时返榕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此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责任编辑:刘维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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