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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2月2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周佳颖)“抗疫情税收政策真贴心,让我们迅速办理好发票‘增量’,申领到足额的发票,我们又可以开票了!”晋安区康城卫生消毒用品厂办税员近日拿着刚到手的50份增值税发票高兴地说。

17日上午,康城卫生消毒用品厂向晋安区税务局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量”。经了解,该企业主要销售消毒液等疫情防控消杀产品,预计2月份销售额上百万元,因订单面额大小不一,需要较多较大面额的发票。

为及时满足企业用票需求,保障疫情期间物资供应,这类企业发票“增量”业务已经列入办税服务厅即办事项,晋安区税务局窗口工作人员迅速为企业办理,企业很快就申领到了发票。

案例点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支持物资供应。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内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责任编辑:赵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