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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3月3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吴春发)近日,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获了一起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案件。经查,福州市某医疗器械公司于2019年12月组织6名游客参加越南游,行程包含机票、餐饮、住宿、景点、购物店。该公司向这6名游客收取了13700元旅游费用,而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罚款一万元,并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吴某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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