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4月2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程明 叶智勤 通讯员 晋研)近日,晋安法院一审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付某程、刘某发等8人因犯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分别被判处19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鉴于当前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上述两起涉恶案件均选择在看守所进行宣判。
被告人付某程等4人、刘某发等4人系同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2015年6月以来,被告人付某程、刘某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被告人付某程为领导者,以被告人王某辉为骨干成员。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洋刑满释放后加入该集团并成为骨干成员。该团伙以被告人吴某华、刘某发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在一起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通过传播淫秽视频实施诈骗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并经常在晋安区西园、桂山、火车站一带店铺及周边学校惹事生非,严重影响学校秩序,给群众的生活、人身安全带来恶劣影响。
近日,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程等4人、刘某发等4人结伙利用QQ网络,向不特定的人以传播淫秽物品为诱饵诈骗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结伙殴打、恐吓他人敲诈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多次或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多次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付某程等4人、刘某发等4人为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已构成犯罪集团。其中,付某程是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程有期徒刑19年。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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