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4月1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郑燕雪)张某某受人指使,与同伙一起使用“软暴力”手段,帮助债主催债。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日前,连江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
据查,2019年1月至6月,张某某受人指使,多次纠集许某某等人(未到案),到连江讨债。
张某某等人采用张贴催债大字报、撒冥币、泼红漆等“软暴力”手段,威胁、诅咒、恐吓欠债人,逼迫他们还钱,严重影响被害人陈某某等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张某某非法获利7700元。案发后,张某某向警方投案自首。
检方认为,张某某在受他人指使后,纠集同伙共同实施“软暴力”催债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他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连江县检察院鉴于张某某只有17岁,系未成年人,且犯罪后主动投案,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遂提出缓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检察官说法: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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