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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4月1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张婷婷)闽清一女老板陈某因逃税被行政处罚,虽补缴了税款却拒绝缴交罚款。近日,闽清县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陈某名下的企业被判处罚金30万元。

据悉,陈某于2016年7月在闽清成立一家矿业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财务负责人。陈某指使公司员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虚假填列金额,在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情况下,公司共少缴增值税25万余元。

2017年8月,陈某的公司补缴了增值税款,当年9月,公司受到罚款1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截至2017年11月公司因逃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公司仍未缴纳行政罚款。2018年3月,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近日,闽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名下的矿业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同时未接受行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陈某作为矿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兼财务负责人,授意公司财务人员实施上述逃税行为,亦构成逃税罪。综合被告企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闽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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