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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4月20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许珍)近日,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船在七星礁南面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一艘未刷写船名号、船籍港的钢质船舶正在从事捕捞作业。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发现该船甲板中部有少量虾和小杂鱼,船上人员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的船舶证书。

执法人员经立案调查,确认当事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船舶、2张拖网网具的处罚。

案例点睛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核定渔业船名;(二)登记船籍港;(三)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其他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没收船舶和渔具,可以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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