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4月3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岳江涛)福州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在仓山区某镇建设一座混凝土拌合站,并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期限至2019年10月。2019年10月该地块临时用地到期后,该公司并未按照要求,如期拆除到位。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先后多次前往现场,要求该公司整改并恢复土地原貌,目前该公司已将上述混凝土拌合站自行拆除,并复垦到位。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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