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5月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芳)担心无力还债房子被执行,欠债人将房子无偿“卖”给妹妹。债主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兄妹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
2018年6月,肖永某因资金周转所需,向黄某借款16万元,将其名下罗源县某小区一单元房的房产证作为担保。还款时间到了,可肖永某囊中羞涩。于是,他编造各种理由拖欠借款。黄某前往罗源县法院起诉肖永某。
2019年4月,黄某与肖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发现,肖永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通过查询得知肖永某曾于2018年12月14日将其所有房产过户给肖碧某。虽然肖永某、肖碧某兄妹是以买卖方式将房子过户,但并未实际支付对应房款。
得知情况后,黄某认为肖永某为逃避债务,恶意将房产无偿转移至肖碧某名下,故向法院诉请撤销兄妹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
近日,罗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肖永某将讼争房产无偿过户到其妹肖碧某名下,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黄某的利益,黄某在法定期限内可行使撤销权,并且两被告应承担原告因提起撤销权之诉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必要费用12500元。后肖永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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