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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查获福州市鼓楼区某诊所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经批准予以立案,并对涉案的过期医疗器械予以扣押。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诊所使用的一次性橡胶外科手套、口腔器械盒、无菌牙龈冲洗器的标签上都标注有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这些器械在现场检查当天都已过保质期。根据该诊所的门诊日志,当事人在涉案医疗器械过期后仍在具体口腔诊疗活动中使用它们。

该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根据该条例第66条规定,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诊所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3万元罚款。该诊所已于去年8月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睛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其中列举行为之一为“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金俊 薛文惠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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