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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5月2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郑瑞洋 通讯员 朱翠霞)游客在游乐场所冲浪受伤,责任该由谁来负?近日,连江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判决游乐场所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8月,周女士前往连江某水世界游玩,在滑板冲浪项目中,强大的水流致周女士身体失去平衡,她被水流冲到顶部,撞到后方挡板,造成左锁骨骨折。她住院治疗9天,共花费2万余元。

出院后,周女士要求水世界的管理公司赔偿,但双方协商未果。她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水世界的管理公司赔偿其人身损害5万余元。

连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女士凭票到目标项目游玩,按照工作人员的示范和提示自行完成游乐项目,尽到了一般游客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不存在过错。滑板冲浪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管理公司在顶部后方平台未配备安全保障人员,也没有向游客提供防护衣、头盔或其他护具,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应对周女士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管理公司赔偿周女士各项损失共4万余元。

“《侵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连江法院一名法官提醒,高风险项目的运营方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应给游客购买保险,以降低运营风险;市民在游玩过程中如意外受伤,应及时报警备案,并保留好门票、医疗费用结算单等作为证据,以便于追究运营管理方的侵权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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