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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6月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王元锴 通讯员 陈婷)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月1日正式生效,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电子证据的范围,确认了微信、QQ、手机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日前,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以电子数据作为定案证据的民间借贷案件。

张某与林某原系雇佣关系。2014年8月至10月林某在张某家当保姆,林某离开张某家后,双方也一直保持联系。2017年10月13日林某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2017年10月15日,张某依约向林某指定账户转账2万元。2018年12月,林某又以其母亲摔倒住院要用钱为由,通过微信再次向张某借2万元,双方约定计收利息后,张某于2018年12月8日再次向林某指定账户转账2万元。

不久后,双方产生龃龉,张某遂要求林某偿还借款。林某承诺于2019年8月29日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其余2万元于2019年12月底还清。但还款日期到期后,林某并未及时归还借款。张某多次向林某催讨借款,但林某以各种借口拖延,拒接电话。无奈之下,张某持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及银行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林某虽然没有写欠条,但是张某和林某用微信聊天的方式,记录了双方之间沟通借款约定利息及多次催讨款项的经过,整套聊天记录内容完整、借贷及催款意思表示明晰。且张某可提供与微信聊天记录相对应的银行转账凭证,所有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借贷事实确实存在。因此,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之一法院可以采信,法院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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