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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州市防控应急指挥部部署,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期对全市核酸检测医学检验实验室展开监督工作。

市卫健委卫生监督员在检查时发现,福州市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存在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非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所幸未给患者造成伤害。

卫生监督员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对该单位进行警告,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点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明确,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该条款同时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郭雯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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