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到仓山区东岭路某项目工地时,发现该施工工地存在扬尘现象。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证实,该工地未按规定开启喷淋设施进行洒水抑尘。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拍照取证,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工地立即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明确,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通讯员 城管宣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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