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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州市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到鼓楼区洪山桥某路段时,发现路面上有建筑垃圾约0.8立方米。执法人员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路段的建筑垃圾来自鼓楼区洪山桥至洪塘大桥拓宽改造项目工地。经询问该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当事人承认路面上的建筑垃圾系自己雇请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驶离工地途中抛撒所致。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点睛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郑彧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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