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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市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温州某公司勘察的“福建某医院配套用房及停车场”项目,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未测初见水位等问题。

经调查,该行为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相关条款,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市城乡建设局经研究,对“福建某医院配套用房及停车场”项目违规单位及个人作出处理:对温州某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上述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2018年版)相关规定扣减3分信用分;对温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项目负责人席某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0万元的5%的罚款,即5000元;该项目勘察违规及处理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例点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规定,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建设宣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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