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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女士与林先生2003年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林先生将婚前购置于仓山的一房产赠与她。离婚登记办理后,郭女士一直住在该处,但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019年,郭女士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房产产权变更登记,收到《缺件告知单》:根据不动产登记办法,依据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办理变更手续,须双方会同到场进行受理。

郭女士认为,前夫林先生2006年已去世,无法到场办理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为自己办理变更登记。就此,郭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女士与前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早于房产的产权登记时间,申请产权转移登记应与郭女士共同申请,据此驳回郭女士诉讼请求。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醒市民,夫妻离婚后,房产产权变更登记,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可以单方申请登记情形,须由双方共同办理。如需办理,建议双方及时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周欢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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