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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底,某渣土运输公司在仓山区某村的沙场作业时,刮断高压导线,造成停电事故。接到举报后,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组织专人调查取证后,认定该公司未经审批作业,造成停电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该公司停止作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8条规定,违反该法第52条第2款和第54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24条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3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57条规定,违反该条例第2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二)电力企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造成后果的。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李萍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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