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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7月20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程慧)近日,闽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驾驶案,在闽清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宋某在案发当晚有雇代驾司机,为何还会酒后驾驶车辆呢?

在闽清县某建筑工地务工的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日去饭店吃饭时喝醉,朋友雇了一名代驾司机送其回住处。途中,代驾司机发现有民警设卡查酒驾便停车逃走。抱着侥幸心理的宋某欲偷偷驾车离开,很快被民警抓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70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审查,宋某存在无证驾驶与逃避、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相关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法院判处宋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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