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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初,男子范某酒后驾驶共享汽车,从仓山区金港路附近出发,行驶至仓山区冠浦路某小区门口时,与张先生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范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89.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近日,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范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范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点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共享汽车亦在机动车之列,醉酒驾驶共享汽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醉酒驾驶共享汽车造成事故时,驾驶人员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有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当共享汽车驾驶人存在醉酒驾驶这一违法行为时,交强险理赔范围外的其他赔偿可能均需驾驶人承担。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仓法宣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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