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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粮油企业2019年3月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仓容规模为600吨。2019年8月,某县粮储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办理仓储备案登记,遂以“未按规定办理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登记”为由,责令该企业改正并给予警告。

案例点睛:《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仓容规模5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者,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醒广大粮食经营者,请按时依规办理仓储备案。市民如发现类似违法情况,可在工作日拨打12325或0591-83202993举报。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黄楚楚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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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粮油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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