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福州团市委联合检察、法院等部门,依托青少年司法社工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司法帮教服务,帮助曾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17岁的小林是帮教服务的受益对象之一。初中辍学后,小林早早地进入社会工作,但难以长久坚持,一年就换了七八份工作。没有经济收入的他面临交房租和温饱等问题,一时想不开,伙同朋友盗窃电动车。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进行赔偿并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最终检察部门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福州团市委主管的福州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协会介入,由青少年司法社工开展3个月全程陪伴和专业干预。
青少年司法社工通过定期谈话、法治教育、心理辅导等举措,助其“去标签”,同时借助团市委等组织的公益活动,让其参与其中发挥厨艺特长。小林逐步找回自信,生活重新步入正轨。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徐玉玲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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