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联合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鼓楼区道安办、鼓楼交警大队,对1年内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超过3次的运输企业负责人进行了集中约谈,并就运输企业一年来超限超载的情况进行通报。
6月9日,在前期充分取证的基础上,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联合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体讨论,决定对相关运输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并报上级机关审批。
案情点睛: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6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46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6条予以处理。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斐彬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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