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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8月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 通讯员 榕商宣)记者4日从市商务局获悉,福州市《关于促进商业品牌首店进驻示范步行街区若干措施》已于8月2日印发,对适用范围、认定条件、奖励措施、培育措施等进行了具体明确。

《措施》提出,政策适用范围为进驻国家级示范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省级特色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和市级夜色经济体验示范街区的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首店。对经评审认定的品牌首店,福州将给予首次入驻、税收贡献、“纳统”等奖励。根据首店类型分别给予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福州首店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入驻奖励。按其税收贡献,给予连续3年一定比例的奖励。

品牌首店经营企业符合《福州市促进国际品牌进驻培育发展的措施》《福州市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和福州市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可申请相应奖励,有关奖励标准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除了真金白银奖励,福州还推出培育免租期、优化品牌首店活动审批和报备流程等一系列培育措施,助力进驻示范步行街区的品牌首店发展。

《措施》规定,对承租国有企业自有或负责运营商业设施的品牌首店,实行免租期培育,原则上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经营场所培育免租期,分3年执行,每年2个月。鼓励非国有企业负责运营的商业设施参照予以免租期培育,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福州还对品牌首店开业宣传、新品发布等活动给予支持,优化活动涉及的城管、安全等审批报备流程,最大限度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限。

此外,福州市商务局、福州市财政局每年将统筹安排商务流通专项资金,支持品牌首店开展新品发布、购物节、品牌折扣季等活动。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对品牌首店的户外广告设置予以支持,对不影响市容秩序、不妨碍交通并有外摆条件的咖啡馆、酒吧、轻食餐厅等商家,在特定时段适度放宽“外摆位”。为加大品牌首店的扶持力度,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品牌首店进驻培育政策。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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