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水利局接到群众反映,某企业未经审批在城区私自建设取水设施。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企业所建的取水设施未办理相关取水审批手续,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取水设施,并处以罚款2万元,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手续。
案例点睛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该企业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就私自建设取水设施,违反了上述规定。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叶康辉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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