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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周某2017年10月从长乐区某公司离职,公司未及时结清周某工资。2018年8月,周某向长乐区总工会申请调解,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在调解过程中,长乐区总工会引导周某依法维权,合理提出诉求,同时也体谅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总工会对企业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确告知企业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同时告知企业主违反劳动法的严重后果,建议企业主从实际情况出发,克服困难,充分考虑周某为企业作出的贡献以及他的家庭情况,及时偿还拖欠的工资。

在长乐区总工会引导下,企业主和周某逐步走向共同点,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二章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据《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有关条款,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事项中,就包括“劳动报酬分配、调整、支付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落实情况”。

福州市总工会提醒:职工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后,为减少时间成本,最好采取协商、协调、仲裁的方法来解决,实在不行再采用行政、法律手段。在这个过程中,职工遇到问题可以向工会或人社部门投诉和寻求帮助。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铭坤 陈鑫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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