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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9月10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王元锴 通讯员 杨以)9日,市中院与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签署《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包括6大项共17小点内容,聚焦破产企业涉税难点问题,从税收征管、税收优惠、税务申报、税务信息变更与信用修复等方面作了细致规定,特别是针对破产管理人履职便利问题,规定由税务机关设立专门窗口供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对企业印章丢失的,允许管理人在相关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在纳税信用修复问题上,为支持企业破产重整,允许经破产企业申请即时更新相关信息,破产企业根据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履行义务后,可按规定予以纳税信用修复,并及时解除重整企业及相关当事人的惩戒措施。

据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与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会签《指导意见》,为切实解决好破产案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提供了基本指引。同时还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市场主体的救治功能,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加快清理“僵尸企业”,加大“司法康复”政策实施力度,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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