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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9月1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怡佳 陈宇丹)车主如果自己没有开车,把车借给饮酒的朋友,也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成为共犯。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4月21日晚,刘某在福清市某饭店与陈某等人一同饮酒。23时许,刘某觉得陈某酒量比较好,就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陈某驾驶,让其送自己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

民警将陈某带至福清某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6月8日,刘某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近日,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明知陈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让陈某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福清法院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危险驾驶罪是有共同犯罪的,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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