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闽侯法院审结该院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7月至2019年,被告人钟某通过网络购得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上述信息转卖给被告人邹某,获利8000余元。邹某利用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制作包含身份证号码和头像的身份证图片,成功注册虚拟银行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随后,邹某以每个账号30-50元的价格,通过QQ、微信出售给刘某、肖某等人,获利9800余元。
2019年7月,公安机关在侦查肖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已另案处理)时,发现肖某向邹某购买账号。根据肖某提供的线索,警方将邹某、钟某抓获。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钟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钟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责令邹某、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点睛
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面临巨大挑战。“骚扰电话”“莫名成为公司法人”“突然被结婚”等现象频发,就是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引发的。这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合法利益,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公益诉讼范畴,有利于实现权利救济,精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益。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李明敏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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