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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福州市审计局在某县开展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金审计中发现,该县发放造福工程补助资金时未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造成部分农户补助资金未发放到位。

审计人员在抽查中发现,该县搬迁农户刘某为少数民族,且为残疾人,家庭共有4人,按规定应追加发放少数民族户省市补助金0.8万元、贫困残疾人户补助金0.4万元,实际仅发放少数民族户省市补助金0.4万元;搬迁农户梁某是少数民族,家庭共有3人,按规定应追加发放少数民族户省市补助金0.6万元,实际仅发放了0.3万元。

我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据此,福州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要求该县立即整改。此后,该县已将少发放的造福工程补助资金全部补助到位。

□案例点睛

根据《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3号)第七条规定,造福工程搬迁对象省级补助标准为:少数民族户按家庭人口每人追加1000元补助,贫困残疾人户按家庭人口每人追加1000元补助。福州市造福工程市级配套补助标准为:少数民族户按家庭人口每人追加1000元补助。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恒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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